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精神,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人口和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路面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地下空间建设无序、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较为突出。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利于转变城市建设方式、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完善城市设施功能、美化城市景观、节约空间资源,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力争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000公里以上,初步建立干支结合、缆线管廊为补充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缆基本消除,城市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完善功能,满足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坚持立足实际,积极推进,提高建设运营管理水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动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严格标准,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和工作实效。
三、统筹推进规划建设
(一)加快编制规划。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于2016年6月前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县(市)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要建立完善五年滚动实施项目库,明确“十三五”期间分年度建设规模和重点。
(二)积极推进建设。从2016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干道及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和道路与铁路、重要河流的交叉处,要优先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加快实施既有地上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缆入廊改造工程。
(三)创新建管模式。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项目的合理稳定回报。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组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系统化、规范化服务。
(四)严格建设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要严格执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及入廊管线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度超前、安全适用。抗震设防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按标准、规范的上限执行,保障入廊各类管线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同时兼顾人防要求。各入廊管线单位要提出入廊技术要求,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使用、运营维护管理。
(五)确保质量安全。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四、切实加强运营管理
(一)落实入廊政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在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服务范围以内的区域,对未入廊的各类管线,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要积极配合城市政府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二)实行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要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运营的成本和合理收益,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根据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建设费和日常维护费不能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正常运营和合理收益的,可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三)强化运营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类管线入廊的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由各管线单位负责。
五、全面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政府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确定具体目标、建设任务和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工作。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强化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有序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省政府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工作。
(二)开展试点示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国家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经验,开展省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对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推动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评选标准,做好试点城市评选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要优先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可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同时,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运用国家的信贷、专项金融债支持等政策,研究制定PPP模式配套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定期将本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情况报送省政府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各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考核和及时通报。省政府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诿、推进不力的通报批评。
附件:2016—2020年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任务分解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关于印发河南省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考评办法和城市管理
“达标街道”标准的通知
豫城建联办〔2016〕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6号)要求,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河南省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考评办法》和《城市管理“达标街道”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6日
河南省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好《河南省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迅速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显著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加强工作督导与检查,确保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和考核对象。
第三条 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一组织和督导行动计划推进工作,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责任目标的落实。
省辖市政府负责当地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考评工作。
第四条 行动计划考评工作采取分级考评方式进行。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省辖市组织实施行动计划情况以及省辖市推荐的县(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年度考评。
省辖市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实施年度考评。
第五条 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河南省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评价标准》(附后)。
省辖市推荐县(市)的年度考评结果作为考评省辖市组织实施行动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每年12月上旬,省辖市开展并完成对所辖县(市)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量化考评,并将年度考评情况和县(市)排名结果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每年12月下旬,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省辖市考评情况,对省辖市及考评排名前两位的县(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实施考评。
第七条 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省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考评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年度考评前20位的县(市),省政府给予适当资金奖励。连续3年考评结果进入全省前10名的县(市)授予“优美城市(县城)”称号。对年度考评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城市、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九条 年度考评结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等推荐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年度考评排名后20位的县(市),省直相关部门对其不予进行城市创建验收和复查。
第十条 对行动计划组织推进不力、考评较差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行动计划工作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城市管理“达标街道”标准
一、绿化景观标准(30分)
1.行道树以乡土树种为主,选择易植速生、冠大荫浓、规格一致的适生树种,枝下高与道路功能相匹配;道路绿化带及路侧绿化带(或绿地)以乔、灌、地被相结合,落叶乔木与常绿树种相互搭配,科学配置、结构合理、季相变化明显,形成复层植物群落;雕塑、建筑小品等园林设施设置适宜、完好,与周围环境协调。(8分)
2.绿化养护管理到位,绿地整洁卫生,无垃圾死角;植物生长茂盛,无缺株、死株和干枯枝,无黄土裸露及人为损坏现象,园林景观效果明显。(10分)
3.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7分)
4.严禁古树名木和大量大树移植;新建道路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数量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树种乔木数量,在乔木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得大于10%;种植密度合理。(5分)
二、市政设施标准(35分)
1.道路设施完好。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脱皮、松散、油包、沉陷等病害(面积不大于0.3平方米或深度不得超过5厘米)。非机动车道有效宽度不宜小于2.5米,无行车障碍与安全隐患。人行道(盲道)道板平顺,无障碍物、无沉陷、缺块、错台、松散等病害,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宜小于2米,保持人行道畅通;侧石、边石、隔离墩等附属设施功能完好,无严重损坏、缺失、移位;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无障碍设施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7分)
2.道路配套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下水道、窨井、水蓖、路沿等市政设施完好率达95%。排水管道无积泥障碍、无堵塞现象,设施完好。窨井盖应有明显标识,标识与产权单位一致;与道路平顺相接,井盖沉降、凸起路面不得超过1厘米;无缺失、开裂、位移、翻转、破损等情况,井盖、井框配套,无异响。井内干净,无积泥、垃圾杂物,并装有防下坠防护网。(8分)
3.桥梁维护(立交桥、跨河桥、人行天桥)到位。管辖桥梁基本信息资料和Ⅰ至Ⅲ类城市桥梁检测信息资料全部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桥梁每六年检测一次;建立有完善的病害桥梁专项管理制度或加固方案;无主桥梁明确有责任单位;桥梁日常维护维护,桥梁桥面、排水系统、伸缩缝等无病害。(5分)
4.各类标志、标线、提示牌设置规范、齐全、醒目。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及支架等设施设置合理,安全牢固,无松动、开裂、断裂、歪斜、破损。线缆设置合理,高度符合规定,线缆捆扎整齐规范,无乱牵乱引,线缆附属设施安全有效、干净整洁。拉线设置规范合理,表面设有警示标识,不占压盲道,不影响交通安全,无断股、松弛、严重锈蚀和张力分配不匀的现象。无废弃线杆。(5分)
5.沿路公交站点、候车亭、广告标牌、路名标牌、公用电话亭、果皮箱、消防栓等基础设施设置合理,不占压盲道,不影响交通安全,外观整洁干净,无破损、锈蚀、乱贴乱画。(4分)
6.路灯配置合理,道路装灯率达到100%,亮灯率达到95%以上,采用绿色环保照明设施;灯饰美观大方。(3分)
7. 地下管道资源配置合理,强电、弱电线路入地有序推进。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3分)
三、道路环境标准(35分)
1.道路绿化分隔带内无广告牌;沿街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不影响市容和绿化景观。(5分)
2.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整洁,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挂衣物等现象。临街门面招牌文字书写规范,设置整齐、牢固;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底线整齐划一、招牌宽度和厚度统一。沿街墙体立面无破损。(10分)
3.灯杆、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电话亭、人行道步砖、便民座椅等设施和树木上无乱贴乱画、乱涂乱写等现象。(6分)
4.垃圾转运站、公厕、果皮箱等环卫设施设置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整洁美观;道路环境卫生整体良好,路面干净,无卫生死角;绿化带及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无垃圾杂物;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完好、整洁、美观,建筑材料存放规整,施工结束后及时清除。(9分)
5.无店外经营和违规占道经营,无擅自堆物、作业、搭设亭棚等。道路两侧划定的停车线清晰,定期刷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有序,无占用盲道、无乱停乱放、堵塞交通的现象。(5分)
〔备注: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