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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8-19 16:45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豫建行规〔2024〕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推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质审批权限

  (一)经省政府同意,除郑州市、洛阳市、南阳市、许昌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以授权方式承接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省级审批权限外,其他市、县承接的上述省级审批权限统一由省厅实施,以上五地区不得将承接的省级审批权限以任何方式再次下放。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由省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二)原审批机关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已经颁发的资质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以及企业申请注销资质证书的,仍由原审批机关实施。

  (三)承担资质审批职能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依托政务服务网的线上审批系统,提升审批效率,按时作出审批决定。省厅与承接省级审批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使用统一的审批系统,实现资质申报一个端口受理、一个系统办理,全面推行电子证照。

  (四)涉及公路、水运、水利资质的,由省厅和承接省级审批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审查,涉及通信资质的由省厅会同省通信管理局审查。

  二、强化企业人员管理

  (一)申请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请省级权限内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进行任职异常标注,相关人员完成整改后,取消标注。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被标注为任职异常的,不得作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有效人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使用频繁变更注册单位人员申报资质的企业采取人员现场核验等方式加大核查力度,并将聘用该类人员的企业作为资质动态核查重点对象。

  (三)企业应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本企业职称人员,并经本人登录平台确认。确认生效后,相关人员方可作为企业资质申报的有效人员。企业或个人任意一方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解除关联的,相关职称人员不再作为该企业资质申报的有效人员。

  (四)企业因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被全国和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的,应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办理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和延续等资质许可事项,建筑业企业不能使用标注异常资质承揽新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房屋市政工程期间资质被标注异常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承揽项目加强监管。

  三、严格工程业绩审核

  (一)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等级达到C级及以上,业绩指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且竣工验收合格。其中,申报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提交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企业申报代表工程业绩,发现或有线索反映申报业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情形的,应核实确认后予以审核认定。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资质承继企业应当按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承诺真实。

  四、规范资质重新核定

  (一)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等内容,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二)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申请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至我省的新企业暂无法注册执业人员的,可提供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有效期3个月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完成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到期失效。

  (四)企业因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或工商注册地变更,跨省内地区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由省厅和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相应主管部门分别函告核查结果和办理意见。资质由省外转入我省的,省厅统一接收并核查有关内容后,由相应主管部门办理后续事宜;资质由我省转出且需要我省出具书面意见的,由具有该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对相应资质进行动态考核,并由原资质核发机关对企业相应资质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和初核无异议的企业相应资质申报资料报省厅复核后,由省厅统一出具书面意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4年7月25日